《重庆晚报》5月30日报导称,据龚先生讲述,2013年6月,龚先生准备购置一辆跑车,在渝北区一家4S店,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一辆二手法拉利458Italia,告诉他这台车只跑了3000多公里,算是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当时,这台二手车的报价是360万元。
两个月后,龚先生顺利提车,检查一番后没发现异样。但车开了一个多月后,龚先生察觉到了一些问题,仪表盘和副驾驶的车体内部时常听到异响。当他就这些状况向售后服务人员询问时,对方解释说可能是某个螺丝松了。
直到今年春节,龚先生的朋友黄先生看到他的跑车后,发现该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和其他地方不同。黄先生通过相关渠道查到,这辆车最初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维修记录显示,这辆车在2013年经过了一次大修,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有经验的黄先生告诉龚先生,只有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才会动及那么多部件。
于是,龚先生找到卖车的4S店,索要法拉利在杭州的维修记录。4S店称,要查询过去的维修记录,只能由原车主凭身份证原件向当地经销商申请,在重庆无法查到该车在其他地方的维修记录。
龚先生几番致电杭州的经销商却都碰了壁。最后,他通过保险公司查到了真相: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之后,这辆法拉利运到重庆,卖给了他。
今年的4月17日,重庆市公证处对保险公司的这些说法进行了全程公证。
龚先生认为,根据购车合同,4S店应该真实完整地告知车况,但店方却一直隐瞒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构成了欺诈。为此,在多次同4S店协商无果后,龚先生于今年5月初委托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余洋两名律师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请求返还购车款,同时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5月29日,龚先生已收到了渝北区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6月24日该案将在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而〝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所以此案中,要认定4S店欺诈,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的一点。按照新消法,如果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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